【凱風網2016年12月15日消息,通訊員:劉宗】2016年10月8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夏憶林上訴,維持原判。9月2日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依法判處夏憶林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夏憶林,女,原系太原第一機床廠退休職工。 2000年因為散發法輪功傳單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2月開始,夏憶林在太原市迎澤區解放南路61號的家中,使用互聯網下載法輪功資料并通過電腦制作法輪功宣傳資料、光盤,并將其制作好的法輪功宣傳資料、光盤向不特定的人群散發。2015年9月17日,公安機關從夏憶林住處查獲法輪功宣傳光盤323張,法輪功宣傳小冊子88本,法輪功明慧周報27份,印有法輪功宣傳內容的一元人民幣107張,護身符卡片233張,徽章3枚,印章3枚,其他紙質材料353張。 法院審理認為,夏憶林因傳播邪教宣傳品受過刑事處罰,仍無視國家法律,大量制作邪教宣傳品并傳播,宣揚邪教,破壞法律實施,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原審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適當,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夏憶林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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