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風網2016年12月22日消息,通訊員:董平】2016年8月13日,江西省萬載縣人民法院一審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依法判處被告人楊德新一年零六個月。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楊德新,男,48歲,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江西省萬載縣羅城鎮人。 經審理查明,楊德新2005年10月13日因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宜豐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2016年2月26日,楊德新在萬載三中門口對學生宣傳法輪功邪教教義、發放法輪功宣傳單,被萬載縣巡特警當場抓獲,并繳獲法輪功宣傳圖冊和資料270余份。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德新在邪教法輪功被取締后,仍然宣傳法輪功教義、傳播法輪功宣傳品、發展信徒等邪教活動,破壞法律、行政法規實施,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依法應予懲處。江西省萬載縣人民法院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之規定,判處楊德新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責任編輯:息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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