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風網2016年12月29日消息,通訊員:陳永康】2016年9月27日,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法院對何鵬飛制作傳播法輪功邪教宣傳品案公開開庭審理,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依法判處何鵬飛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何鵬飛,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漢族,大專文化,福州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直屬大隊隊員。2011年通過網絡接觸開始習練法輪功,2015年6月7日因噴涂法輪功宣傳標語被福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 經審理查明,2013年5月至2015年6日,何鵬飛多次攜帶法輪功宣傳標語模片與自動噴漆罐,在公園學校、公交站牌、人行道旁、建筑圍擋、路橋橋墩、廣告站牌、單位圍墻等公共位置噴涂法輪功宣傳標語。2015年6月7日被公安機關抓獲,并在其住處、單位、車輛上查獲刻有“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三退保平安”等噴涂紙模89張、作案使用的自動噴漆罐7個;法輪功宣傳光盤25張,印有“法輪大法好”等字樣的人民幣173張,印有“退黨保命”等宣傳單374張,《轉法輪》等法輪功書藉127本,李洪志頭像掛墜11個,法輪功掛歷3幅,法輪年歷3張;用于制作相關宣傳品的工具電腦、刻錄機1臺、打印機等物品。 法院認為,被告人何鵬飛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多次在公共場所噴涂法輪功標語,宣揚邪教,其行為符合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構成要件,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應依法應予懲處,依法判處何鵬飛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查獲的法輪功宣傳品及電腦等物品依法予以沒收。 (責任編輯:辛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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