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風網2017年1月6日消息,通訊員:張文國】2016年12月24日,甘肅省慶陽市寧縣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張志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5000元。 張志和,曾用名張致和,男,1962年出生,甘肅慶陽市人,小學文化程度,農民,1997年10月習練法輪功。2015年12月23日,被告人張志和駕駛“本田”牌新大洲普通二輪摩托車竄至寧縣焦村鎮西溝村,沿路向村民發放法輪功宣傳資料。該村黨支部書記得知后趕赴現場,強行扣押51張宣傳光盤、28本臺歷、10張宣傳彩頁、5本宣傳冊等反宣資料,準備移送警方處理時,被告人棄物逃離。2016年1月21日,被告人因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寧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6年12月24日,甘肅省慶陽市寧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志和公開習練法輪功并傳播法輪功宣傳品,危害社會秩序,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正確實施,其行為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遂依法做出以上判決。 (責任編輯:徐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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