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風網2017年1月12日消息,通訊員:董青】2016年12月29日,廣西鹿寨縣人民法院對一起邪教全能神案進行公開宣判:因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麥桂實、李秀鸞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1年3個月,潘柳先、張連鳳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4個月,4人均被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經查,被告人麥桂實2006年加入“全能神”教會,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任寨沙教會帶領,負責寨沙教會的管理,2013年5月至2013年10月任柳州小區講道員,負責柳北教會、廣雅教會、雒容教會、英山教會管理,2013年10月以來負責鹿寨縣六個教會的管理工作。
被告人潘柳先2006年加入“全能神”教會,2013年底任寨沙教會帶領,負責寨沙教會的管理工作。
被告人張連鳳2007年加入“全能神”教會,2015年8月任寨沙教會帶領,協助潘柳先負責寨沙教會的管理工作。
被告人李秀鸞2013年12月加入“全能神”教會,2015年5月任寨沙教會接待,負責接待本教會“帶領”、“小區”級以上骨干人員的吃住及有關寨沙教會信件的接送。
被告人麥桂實、潘柳先、張連鳳、李秀鸞等人,組織教會骨干多次攜帶“全能神”邪教宣傳資料,宣傳“全能神”邪教教義,拉攏群眾入會,在寨沙共發展“全能神”信徒65人。公安機關在她們住處搜查到“全能神”書籍239本、手抄筆記本36本、手抄考核表44張、“全能神”宣傳單8張、電子播放器11部、平板電腦1部、手機1部、內存卡2張、手抄有“全能神”資料的紙張139張、自制信封27個、“全能神”光碟19張。
法院審理認為,在國家已將“全能神”確定為邪教并明令取締后,被告人麥桂實、潘柳先、張連鳳、李秀鸞等4人仍違法參與邪教組織,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和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秩序,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4名被告均當庭表示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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