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風網2017年1月17日消息,通訊員:】2016年11月3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王立謙等上訴,維持原判。2016年8月22日,蘭州市紅古區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一審判處被告人王立謙、竇秋新等7人三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王立謙不服,向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王立謙,女,漢族,生于1971年2月,高中文化,陜西省華縣人,無業;竇秋新,女,漢族,生于1956年11月,初中文化程度,退休工人,遼寧省遼陽市人;包新蘭,女,漢族,生于1963年1月,初中文化程度,退休工人,山東省濟寧市人;竇曉寧,女,漢族,生于1953年12月,高中文化程度,退休工人,吉林省延吉市人;關龍山,男,滿族,生于1972年5月,初中文化程度,吉林省吉林市人,無業;呂東湘,女,漢族,生于1963年8月,中專文化程度,甘肅省西和縣人;宋法英,女,漢族,生于1946年9月30日,甘肅省蘭州市人,退休干部。 經審理查明,2015年5月上旬,被告人岳普玲(另案處理)竄至蘭州市紅古區海石灣鎮,將20余條法輪功宣傳橫幅交給被告人王立謙,并要求王立謙聯系其他法輪功人員于2015年5月13日將橫幅懸掛出去。而后王立謙將橫幅拿到被告人竇秋新處,由竇秋新聯系了被告人包新蘭、竇曉寧、呂東湘、宋法英與王立謙一起在自己家里將橫幅秘密縫制完畢,并約定于2015年5月13日前懸掛出去。2015年5月12日20時許,被告人包新蘭、竇曉寧、宋法英、王立謙、關龍山先后來到竇秋新家,由被告人竇曉寧、宋法英、關龍山三人攜帶法輪功邪教橫幅,先后在紅古區海石灣鎮虎頭崖村附近花園、109國道邊進行懸掛;由被告人王立謙攜帶法輪功橫幅在海石灣鎮上海石村村道、方大碳素有限公司附近進行懸掛;由被告人竇秋新、包新蘭二人在海石灣上海石村附近的路邊、南區大同路懸掛。后經群眾舉報,收繳法輪功”反宣橫幅17條。同年6月18日,蘭州市警方將犯罪嫌疑人王立謙、竇秋新、包新蘭、竇曉寧、呂東湘、關龍山、宋法英抓獲,同時查獲法輪功邪教橫幅半成品若干。 2016年4月15日,紅古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王立謙、竇秋新、包新蘭、竇曉寧、呂東湘、關龍山、宋法英在法輪功邪教組織被取締后,繼續從事邪教活動,在公共場所懸掛法輪功邪教橫幅,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其行為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根據王立謙等7人的犯罪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邪教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一款(四)項之規定,判處被告人王立謙、竇秋新有期徒刑各5年,判處被告人包新蘭、竇曉寧、呂東湘、關龍山有期徒刑各4年,判處被告人宋法英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責任編輯:辛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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