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風網2017年2月4日消息,通訊員:牛鋒行】2016年12月19日,山東省齊河縣人民法院一審以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對被告人王桂蘭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王桂蘭,女,1970年7月1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山東省德州市齊河縣人,曾因參與邪教活動危害社會被齊河縣公安局多次處以行政拘留。2016年6月12日,王桂蘭在其負責管理的 “血水圣靈” 晏西聚會點組織邪教成員聚會活動時被齊河縣公安機關當場抓獲。 2016年12月12日,齊河縣人民法院依法對王桂蘭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案進行公開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桂蘭在邪教組織被取締,其被公安機關打擊處理后,仍繼續進行邪教活動,行為已構成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應予懲處。因其自愿認罪,態度較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定,判處王桂蘭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王桂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責任編輯:琳怡 秀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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