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風網2017年2月9日消息,通訊員:王宇】2016年12月8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江雪蓮、王歡歡等上訴,維持原判。此前,安徽省寧國市人民法院以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江雪蓮有期徒刑8年,王歡歡有期徒刑7年6個月,姚有仙有期徒刑4年,楊連子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江雪蓮、王歡歡非法所得172086元予以追繳。 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江雪蓮、王歡歡、姚有仙、楊連子擔任“全能神”邪教組織在“寧國小區”的帶領、事務組長、聯絡點負責人等職務,積極參與并組織他人參加邪教活動,通過散發邪教書刊、光盤、宣傳冊等形式,發展會員,壯大力量,秘密集會,散步謠言,蠱惑人心,為邪教組織非法斂財172086元,觸犯了我國刑法,情節特別嚴重。 2014年7月,公安機關從全能神“寧國小區”共計查獲傳播邪教書籍137本、宣傳冊1690份、宣傳單205份、光盤852張、存儲卡28個及其他學習傳播邪教的電腦、打印機等物。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江雪蓮等四人組織傳播邪教宣傳品,宣揚邪教,從而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其行為已構成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告人江雪蓮、王歡歡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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