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風網2017年2月10日消息 通訊員:趙巖】2016年12月5日,河北省香河縣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被告人趙玉香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當庭服判,表示不上訴。 趙玉香,香河縣安平鎮人。2002年4月至2009年9月,曾因擾亂社會秩序兩次受到行政處罰;2012年2月10日,因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2015年2月28日被刑滿釋放。 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10月12日16時,趙玉香在香河縣淑陽鎮大羅屯村路口向過往的行人發放“法輪功”宣傳品,并在附近的建筑物上張貼不干膠標語。經群眾舉報,趙玉香被公安民警當場抓獲,在其駕駛的電動三輪車上發現不干膠標語15條、宣傳冊6本。經訊問,趙玉香對自己張貼、散發反宣品的事實供認不諱。 法院認為,被告人因從事邪教活動,曾受過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仍無視國家法律、拒不悔改,短時間內再次傳播邪教宣傳品,破壞國家法律實施,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判處趙玉香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責任編輯:吳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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