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毋庸置疑,該司法解釋的頒布施行對于準確認定涉邪教犯罪、精準打擊邪教活動具有重大意義。那么,相比此前頒布的三個涉邪教犯罪司法解釋,該解釋有哪些新特點、新變化? 一是體例上更加系統完備。 此次司法解釋出臺以前,關于涉邪教犯罪的司法解釋有三個,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999年出臺的《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出臺的《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2年出臺的《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三個司法解釋雖層次清晰、內容科學,但也存在“散、亂、重”的問題。“散”,即涉邪教犯罪案件如何定罪量刑,如何區分此罪與彼罪,如何判斷罪數、犯罪形態,答案散見于上述三個司法文件中,既不方便查閱學習,又不利于司法人員執行運用;“亂”,即邏輯不夠嚴謹周密,有混亂之嫌。以《解釋(二)》為例,第1條解決罪與非罪的問題,第2至第4條劃清此罪與彼罪的界限,第5條又回到罪與非罪的老問題,第7至第10條又規定此罪與彼罪的區別,完全沒有按照先罪與非罪、后此罪與彼罪的邏輯順序來安排內容;“重”,即內容重合,縱觀2002年《解答》的內容,基本上是《解釋(二)》的量化細化,相關內容完全可以與《解釋(二)》合二為一。 新司法解釋的頒布,有效解決了“散、亂、重”的問題。一是形式完備。合三為一,改變過去內容分散、三分天下的格局。一翻新司法解釋,關于涉邪教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誰來鑒定邪教宣傳品等等問題,一目了然,既利于學習研究,又便于操作執行。二是內容系統。更加權威、集中、統一,邏輯更強,條理更順。新司法解釋將重復的內容剔除、繁瑣的內容簡化、抵觸的內容理順,條文不再“打架”,法律權威得以體現;按照如何認定邪教組織、涉邪教犯罪如何定罪量刑、犯罪形態如何把握、罪數如何判斷、此罪與彼罪如何區分的順序安排內容,層層遞進,邏輯嚴密。 二是積極應對邪教犯罪新趨勢。 隨著斗爭形勢的變化,邪教組織不斷變換手法與我對抗,與此相適應,邪教犯罪出現一些新趨勢,即犯罪場所由社會面轉移到網上,犯罪手法由公開聚集滋事到借助科技手段、互聯網煽動反宣。為適應這些新趨勢、新動向,新司法解釋在內容上作出了積極應對。如針對利用偽基站、貨幣傳播宣揚邪教的犯罪行為,新司法解釋明確“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針對利用通訊信息網絡進行邪教犯罪的新動向,新司法解釋更是單列一項,詳細規定傳播電子圖片多少張、撥打電話多少次、在線人數累計多少、信息被瀏覽多少次,就應當以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定罪量刑,真正做到犯罪認定標準細化量化,同時,充分發揮了刑法對此類邪教犯罪的打擊震懾作用。 三是主動回應司法實踐新需求。 隨著邪教犯罪手法的變化升級,司法實踐中對邪教犯罪的打擊處理出現一些新問題,亟需加以研究解決。如為了傳播而持有、攜帶邪教宣傳品或傳播過程中被當場查獲邪教宣傳品,應該按照犯罪的何種形態定性?又如,對多次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而未經處理的行為,是否該累計計算宣傳品數量? 再如,對于對涉案物品是否屬于邪教宣傳品難以確定的,是法院自己認定,還是交公安機關認定,抑或交由具有鑒定資質的第三方機構來進行判斷?新司法解釋不掩蓋矛盾,不回避問題,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需求,均給予了鮮明、主動的回應,有效解決了司法難題,充分發揮了刑法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的功能。關于犯罪形態問題,新司法解釋第6條明確:“多次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或者利用通訊信息網絡宣揚邪教,未經處理的,數量或者數額累計計算。”關于邪教宣傳品認定問題,第15條規定:“對涉案物品是否屬于邪教宣傳品難以確定的,可以委托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認定意見! (責任編輯:辛木) |
主管:中共隨州市委宣傳部 主辦:隨州日報社
鄂ICP備11004182號-2 | 鄂網備421201 | 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AVSP:鄂備2018021號 | 鄂公網安備 42130202003119號
隨州日報社版權所有,未經書面授權禁止使用 Copyright © by www.cscec1bh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42120180011
虛假新聞信息舉報電話:0722-3319535、新聞爆料熱線:0722-3319535、廣告服務電話:0722-3323288 13908660920光明左使(劉先生)、故障咨詢QQ:62561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