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風網2017年2月23日消息 通訊員:唐彩】2017年1月16日,江蘇省泰興市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判決,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對以被告人胡新女為首的10名“全能神”邪教人員依法分別進行判決。 經審理查明,2012年至2016年4月,被告人胡新女受“全能神”邪教組織安排,擔任“全能神”A11小區12#教會帶領,負責該教會全面工作。期間,被告人胡新女向被告人余雪珠及王巧女、謝有美發放“全能神”書刊、傳單181份、光盤10張。為逃避職能部門打擊“全能神”邪教,其安排被告人王章蘭、張冬英、黃素紅、李慶芳、王愛華等人幫助保管、轉移大量的“全能神”資料和光盤。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4月,被告人王章蘭受“全能神”邪教組織安排,擔任“全能神”A11小區12#教會帶領的“事務執事”,負責保管、轉移、發放“全能神”邪教宣傳品。期間,被告人王章蘭共向被告人黃素紅、王愛琴發放“全能神”傳單72份。2012年春天至2016年4月,被告人張冬英受“全能神”邪教組織安排,擔任“全能神”A11小區12#教會帶領的“澆灌執事”,負責灌輸新入會人員“全能神”思想,幫助保管、轉移、發放全能神宣傳品。期間,被告人張冬英共向被告人吳美華、李慶芳發放“全能神”書刊及傳單48份。 公安機關在現場查獲大量的“全能神”邪教資料,其中:各種書刊223冊、傳單455份、光盤1295張,裝滿了整整5個塑料桶和2個蛇皮袋。 查獲的邪教宣傳品 查獲的邪教宣傳品 查獲的邪教宣傳品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新女、王章蘭、張冬英、黃素紅、王愛琴、錢愛芳、吳美華、李慶芳、余雪珠、王美蓮傳播邪教教義,為邪教活動發放、保管、轉移、運輸邪教宣傳品,其行為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應給予懲處。 鑒于被告人胡新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王章蘭、張冬英、黃素紅、王愛琴、錢愛芳、吳美華、李慶芳、余雪珠、王美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且有悔罪表現,應給予減輕處罰。根據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依法分別判決如下: 胡新女,女,漢族,1965年生,小學文化,泰興市黃橋鎮人,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王章蘭,女,漢族,1968年生,初中文化,泰興市黃橋鎮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張冬英,女,漢族,1961年生,小學文化,泰興市黃橋鎮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黃素紅,女,漢族,1972年生,初中文化,泰興市黃橋鎮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緩刑三年; 王愛琴,女,漢族,1965年生,初中文化,泰興市黃橋鎮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錢愛芳,女,漢族,1953年生,小學文化,泰興市黃橋鎮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吳美華,女,漢族,1946年生,初中文化,泰興市黃橋鎮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 李慶芳,女,漢族,1966年生,初中文化,泰興市黃橋鎮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緩刑三年; 余雪珠,女,漢族,1954年生,小學文化,泰興市黃橋鎮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王美蓮,女,漢族,1946年生,小學文化,泰興市黃橋鎮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責任編輯:天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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