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7日,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法院對馮繼武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案依法宣判,判決被告人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加上前罪所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馮繼武,男,1946年10月出生,漢族,高中文化,退休,住武漢市漢陽區。 經查,2014年12月,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馮繼武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判決生效后,被告人馮繼武被要求在武漢市漢陽區司法局琴斷口司法所接受社區矯正。2016年5月至9月期間,被告人馮繼武在該所接受社區矯正期間,分多次將法輪功宣傳光碟及法輪功宣傳單、宣傳冊等物品發放給司法所工作人員。2016年9月27日,馮繼武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馮繼武在緩刑期間,仍多次進行邪教活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七十七條第一款,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法院做出以上判決。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 第三百條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第八十五條 對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并公開予以宣告。 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責任編輯:辛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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