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6日,廣東省潮州市潮安區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被告人陳嬌麗、謝耕耘有期徒刑各四年。 陳嬌麗,女,1963年12月出生,漢族,潮州市潮安區人。謝耕耘,女,1961年2月出生,潮州市潮安區人。兩人于2016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陳嬌麗、謝耕耘自2016年8月中旬開始,合伙駕乘粵U6L902二輪摩托車,攜帶偽基站設備、手機,“法輪功”宣傳資料等物品,在潮州市潮安區庵埠鎮、彩塘鎮等周邊地區,利用偽基站群發宣傳“法輪功”邪教信息,影響該地區移動用戶通信。2016年8月22日晚,被告人陳嬌麗、謝耕耘駕乘摩托車攜帶偽基站設備、手機等作案工具從潮州市潮安區彩塘鎮往庵埠鎮沿途群發宣傳“法輪功”邪教信息時,被民警現場抓獲,現場查扣涉案手機、偽基站設備、“法輪功”宣傳資料等物品。自2016年8月11日至22日,潮州市潮安區庵埠鎮、彩塘鎮周邊地區受影響移動用戶通信次數3730次,受影響用戶數為3730人,每用戶受中斷通信時間約2分鐘。 潮州市潮安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嬌麗、謝耕耘合伙使用“偽基站”設備宣揚邪教,破壞法律實施,其行為均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依法均應予以懲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六)項之規定,判處被告人陳嬌麗犯利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被告人謝耕耘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責任編輯:辛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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