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東興市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被告人彭樹明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彭樹明,男,1973年10月出生于廣西藤縣,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經商,現住廣西東興市東興鎮,于2016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彭樹明長期習練“法輪功”,曾利用微信向微信好友及微信群發送“法輪功”的宣傳信息和含“法輪功”信息的網頁鏈接。2015年至2016年期間,彭樹明駕駛牌號為“桂N55171”小型面包車,先后在東興、防城、梧州等地,利用偽基站設備通過占用移動通信頻率的方式獲取手機的IMSI識別碼,發送“法輪功”的宣傳信息。2016年8月18日,公安民警抓獲被告人彭樹明,從其攜帶的物品查獲“法輪功”資料。同日,民警從其住處查獲印有“法輪功”宣傳口號的人民幣27張、“法輪功”內容光碟20張、“法輪功”掛件6件、“法輪功”貼畫2幅、電子設備3套等物品。經過對查獲的電子設備進行檢查,從設備上共讀取到1171654個IMSI碼,據統計,受影響的中國移動公司、聯通公司用戶達58215戶。 東興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彭樹明通過使用偽基站、無線電頻率方式宣傳邪教,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依法應予以懲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條、第九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判處被告人彭樹明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宣判后,被告人彭樹明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不上訴。 相關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二條規定: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其所列第六項情形為“使用“偽基站”“黑廣播”等無線電臺(站)或者無線電頻率宣揚邪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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