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好友超過200個的網友要當心!在微信朋友圈宣揚邪教可能觸犯刑律。最近,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17年12月20日,江西省九江市潯陽區人民法院一審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依法判處凌烽俊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10000元。凌烽俊不服提出上訴。2018年1月19日,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凌烽俊,男,江西省九江市彭澤縣馬當鎮人,1983年出生,漢族,高中文化,無業。
2017年3月7日下午13時許,潯陽區公安分局民警在沙子墩“螢火蟲”電腦維修中心抓獲凌烽俊。后公安民警在其家中發現大量“法輪功”書籍及兩張“法輪功”光盤,在其手機內發現大量“法輪功”宣傳資料,其微信通訊錄好友中有2582人均可查看凌烽俊的朋友圈文章,凌烽俊在微信朋友圈轉發“法輪功”相關文章。
經公安機關調查,2014年,凌在QQ簽名里寫“成圣、成賢、成佛”的字句,群里有好友和他聊“法輪功”的事情,又送資料和書給凌看。凌慢慢融入進去,開始習練“法輪功”,凌在微信朋友圈分享了“法輪功”所謂的“真相”。
2016年12月28日、2017年2月1日、2017年2月4日,凌烽俊先后在微信朋友圈發送多篇宣揚邪教“法輪功”的相關文章。
2017年11月27日,潯陽區人民檢察院向潯陽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12月19日,潯陽區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12月20日依法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凌烽俊無視國家法律,通過微信通訊錄好友賬號累計1000以上的社交網絡宣揚邪教,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其行為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依法判處凌烽俊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10000元。凌烽俊不服提出上訴。2018年1月19日,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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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利用在線人數累計達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組成員、關注人員等賬號數累計一千以上的通訊群組、微信、微博等社交網絡宣揚邪教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四條規定: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較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二)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八項至第十二項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相應標準五分之一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