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晚稻最低收購價政策解讀
答:稻谷最低收購價政策,是指為保護農民利益,國家在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下實施的糧食價格調控政策。當稻谷市場價格低于國家確定的最低收購價時,啟動最低收購價收購預案,中儲糧集團受有關部門委托,承擔最低收購價政策的執行主體責任。我市由中央儲備糧隨州直屬庫有限公司具體負責最低收購價政策執行,按照國家確定的最低收購價收購農民當年生產的稻谷。
答:根據《湖北省2024年小麥和稻谷最低收購價收購工作方案》相關要求,我省的中晚秈稻最低收購價政策執行時間為2024年10月10日至2025年1月31日。
答: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公布2024年稻谷最低收購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24〕243號)和《湖北省2024年小麥和稻谷最低收購價收購工作方案》相關精神,2024年生產的中晚秈稻(國標三等質量標準)最低收購價格為1.29元/斤,相鄰等級之間等級差價按每斤0.02元掌握。掛牌收購價是指承擔最低收購價收購任務的收儲庫點向農民直接收購國標三等及以上質量標準品的到庫價。值得注意的是,到庫價與糧食經紀人走村串戶的糧食收購價格不同,農民朋友在售糧前要綜合考慮搬運、運費、水分雜質扣量等成本,自主決定到最低收購價收購庫點售糧還是賣給糧食經紀人。
答:《湖北省2024年小麥和稻谷最低收購價收購工作方案》規定:收購入庫的最低收購價糧食應為2024年生產且質量符合三等以上國家標準,具體稻谷質量執行標準(GB1350—2009):雜 質 ≤1.0% , 水 分 ≤13.5%,出糙率≥75.0%,整精米率≥44.0%,谷外糙米含量≤2.0%,黃粒米含量≤1.0%,互混率≤5.0%。非標準品稻谷最低收購價的具體要求,按照《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財政部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印發〈關于執行糧食質量國家標準有關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糧標〔2024〕198號)有關規定執行。
答:按照規定,收購的最低收購價稻谷必須符合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對于四等及以下標準的稻谷由地方政府組織引導實行市場化收購。因自然災害或企業原因造成不符合質量標準和安全指標的稻谷,由各地按照糧食安全黨政同責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負責制要求組織收購處置。在此,提醒廣大農民朋友在售糧前,盡可能對糧食進行清理整曬,促進糧食提等進級,交好糧、賣好價,增加售糧收入,以免因質量不合格退回造成不必要的奔波。
答:在預案執行期間,根據省發改委出具的稻谷市場價格連續3天低于國家公布的最低收購價格相關監測證明,由中儲糧湖北分公司會同省發改委、省糧食局、省農業農村廳、省農發行提出啟動預案的建議,經中儲糧集團公司報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批準,在省(區)內符合條件的相關地區啟動預案。當市場收購價格回升到最低收購價水平以上時,根據省發改委出具的價格監測證明,停止最低收購價收購。我市將根據上級通知精神,適時按規定程序啟動中晚秈稻最低收購價預案。農民朋友可密切關注近期我市各大新聞媒體發布的相關信息,了解最低收購價收儲庫點情況,并選擇就近的收儲庫點出售稻谷。
答:按照最新政策要求,中儲糧集團對2024年最低收購價中晚秈稻在本庫外實行租倉收儲。租倉庫點條件按照《租賃社會糧食倉儲設施收儲國家政策性糧食的指導意見(試行)》(國糧檢〔2016〕106號)執行,用于出租的有效倉容規模先按不低于5000噸準備。
答:執行最低收購價的收儲庫點須安裝收購“一卡通”系統、使用“惠三農”售糧預約收購系統、實行網銀結算;在收購場所顯著位置張榜公布實行最低收購價政策的糧食品種、收購價格、質量標準、水雜增扣量方式、結算方式和執行時間等政策信息,讓農民交“放心糧”;不得壓級壓價、抬級抬價收購,不得拒收農民交售的符合規定要求的糧食;及時結算農民交售糧食的價款,不得給農民“打白條”;不得將農業發展銀行貸款挪作他用;要依據農民交糧的實際情況,按照中儲糧集團公司統一提供的規范收購憑證樣式,當場如實填寫統一規范的收購憑證,憑證所列重量、等級、水分、雜質、單價等內容必須填寫齊全并妥善保存備查,不得篡改、偽造收購憑證;要積極創造條件,對最低收購價收購的糧食做到分品種、分等級專倉儲存;收購滿倉后,確保空調安裝到位。
答:中晚秈稻最低收購價收購所需貸款(收購資金和收購費用),由所在地中儲糧直屬企業統一向當地農業發展銀行分支機構承貸,農發行按照國家規定及時足額貸款。所有收儲庫點的收購糧款均通過中儲糧總公司政策性糧食收購“一卡通”系統,直接支付給售糧人(現場交售糧食的人員)。如果出現糧款欠付、克扣等情況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在此,也提醒廣大農民朋友注意,售糧款落袋為安最重要,如遇到社會上以代售、代儲等各種名義騙取售糧款,請農民朋友不要受騙上當。
答:政策性收購過程中各種違法違規行為懲治將更加嚴格,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依紀依規嚴肅處理問責。對不嚴格執行最低收購質價標準、壓級壓價、抬級抬價、拒收農民交售符合標準的糧食、拖欠農民售糧款“打白條”、“克扣斤兩”“以陳頂新”“轉圈糧”、先收后轉、虛購增庫等各類坑農害農、損害國家利益和破壞市場秩序的行為,將依法嚴厲查處;對工作落實不力、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單位和個人將嚴肅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加大對違規行為的懲治力度,對違規行為可記為不良信用記錄,納入全國糧食企業信用監管平臺。如售糧農民在售糧過程中遇到侵害權益的行為,可以向有關部門和相關單位進行舉報。在所有收購庫點,都張貼有當地監督舉報電話,農民朋友也可撥打“12325”熱線電話進行舉報和投訴。
隨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3596689
中央儲備糧隨州直屬庫有限公司 3302515
隨縣發展和改革局 3568122
廣水市發展和改革局 6252303
曾都區發展和改革局 3062567
來源:隨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央儲備糧隨州直屬庫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