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州日報訊(通訊員裴超、鄧楸子)鄉村里的小小副食店居然是隱藏的“煙花大戶”,民房“搖身一變”煙花倉庫。日前,經廣水市檢察院依法對劉某某、涂某某、肖某某等5人提起公訴,廣水市法院依法判處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涂某某、肖某某等4人具有自首、全部退贓、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八個月不等刑期,并處罰金。
2024年3月22日,廣水市公安機關在該市某鄉鎮發現劉某某經營的副食店在未辦理煙花爆竹儲存、銷售許可證的情況下私自買賣、儲存煙花爆竹,民警現場檢查后,依法扣押全部煙花爆竹1300余件,價值15萬余元。
“煙花是從正規廠商進過來的,存儲在租的民房里,再提高一點價格賣給周邊地區的商家,從中賺個差價。”劉某某稱,煙花爆竹的產銷旺季將至,看著煙花供不應求,他便動起了歪腦筋,非法儲存、銷售煙花爆竹。據查,2023年8月以來,劉某某在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煙花公司、煙花市場等處,大量購買煙花爆竹,并儲存在自己租賃的未安裝消防設施的民房里,被公安機關抓獲時,劉某某非法銷售煙花爆竹金額達到190余萬元。2024年6月24日,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至檢察院審查起訴。
承辦檢察官仔細審查卷宗,通過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等發現,涂某某、肖某某等4人,在未辦理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多次從劉某某手中進購煙花爆竹對外銷售,從中獲利,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對四人依法進行了追訴。
承辦檢察官堅持將釋法說理、普法宣傳貫穿司法辦案全過程,向劉某某等5人詳細闡釋了其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應受的刑事處罰。5人均意識到其犯罪行為給社會帶來嚴重不安定性,在審查起訴期間均認罪認罰,并自愿退繳違法所得。8月,廣水市檢察院以非法經營罪對劉某某、涂某某、肖某某等5人依法提起公訴。10月底,廣水市法院經審理后作出上述判決。
檢察官提醒:煙花爆竹屬于易燃易爆物品,運輸、存儲不當極易發生事故,嚴重危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存儲、銷售煙花爆竹,違者恐遭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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