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州日報通訊員 佘飛旋
日前,廣水市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被法院作出有罪判決。
9月13日,徐某某從家中攜帶一張三層刺網、一套電魚工具,邀約張某一起下水捕魚,當晚20時,被正在庫區巡邏的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發現,二人立即棄船跳水逃走,經執法人員現場稱重,其二人捕撈魚類共計10.7千克,二人所用漁網、電魚設備等均被查收。隨后,農村農業局將案件材料交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10月10日,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至檢察院審查起訴。
承辦檢察審查發現,二人所使用的捕魚工具屬于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用漁具,其下網捕魚的水域為府河支流徐家河水域銀魚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屬于禁漁區。
“我們知道現在是禁漁期,但是只想著搞點魚吃,沒想到后果這么嚴重!毙炷衬痴f道?紤]到徐某某、張某二人是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辦檢察官進一步開展釋法說理,讓其二人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以及水產生物對水域生態系統平衡的重要性和難以修復性。
“我們已經深刻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今后一定引以為戒。我們也將自發投放小魚苗,盡可能修復被損害的生態環境,彌補自己的過錯。”徐某某、張某對檢察官說道。
鑒于徐某某、張某二人具有自首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最終檢察機關以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為指引,將打擊犯罪與警示教育相結合,依法提起公訴,并提出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2024年11月4日,廣水市法院對徐某某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對張某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
下一步,廣水市檢察院將持續依法打擊非法捕撈水產品等破壞環境資源保護類犯罪,在堅持依法嚴懲的基礎上,著力推動環保法治宣傳、受損環境修復,加大社會治理檢察建議辦理力度,努力做到“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為廣水生態文明建設提供高效服務和有力保障。
檢察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違反保護水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罰金。特別提醒,對國家明令禁止捕撈的珍惜魚類,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用任何方式捕撈都將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