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朝時期“漢東大郡”隨州
二、土地占有關系及隨州的客戶
唐代前期承襲北朝及隋,實行均田制,隨州是否實行這個制度?迄今未見確切例證。但均田令既是一個全國性的法令,連邊陲西州也有實施均田的記載,包括隨州在內的山南道自不應例外,特別是實施均田制的條件和目的在隨州同樣存在。首先,隨州是隋朝立國的濫觴之地,隋代實施均田制,漢東郡不會例外。其次,隋末農民起義風暴席卷南北東西,其中南達嶺南,義軍掃蕩之處,地方官、地主紛紛逃亡,他們的土地許多成為無主的荒田,也有不少轉移到農民手中,土地占有關系由此得到調整和改變,唐初均田令不得不承認農民占有這些土地的合法性。此外,前已提及,唐初隨州人口急劇減耗,荒田當不少,均田令規定“授田先貧及有課役者”,那些無地或少地而又須承擔課役的農民,可能向國家請授荒田。第三,政府實施均田制的目的,是要把農民束縛在土地上,保證有足夠數量的受田百姓承擔賦稅和徭役。從隨州的實際情況看,唐代前期大地產并不多見,自耕農和半自耕農以及中小地主占優勢,這與均田制的實施是相吻合的。由此可以推定,唐前期隨州土地占有的基本形式與全國大致一樣。
與均田制相適應的賦稅制度租庸調,理應在隨州實行,只是迄今未見證據。不過,同為山南道的鄖縣,百姓交納有“庸調布”,均州有“租丁”交納的“布”68TAM108:16開元九年庸調布墨書題記;72TAM194:13開元七年麻布殘塊,似可佐證隨州亦交納租庸調,可能也以租折布。
均田制的實施,對唐前期隨州農業生產的恢復和發展起了積極的作用,一個明顯的例證是如前所述著籍人戶大有增長。
然而,均田制本身的缺陷以及地主階級的為所欲為,造成土地兼并愈演愈烈,農民大量逃亡。這個問題在武則天后期已經十分突出,以至“租調既減,國用不足”《舊唐書》卷88《韋嗣立傳》,政府不得不采取括逃戶的措施。長安三年(703年)武后派遣“十道使括天下亡戶”,這里的十道包括隨州所在的山南道。括戶就是收編逃戶,即所謂“聽于所在隸名,即為編戶”,實際上并未完全解決問題,史載“人畏搜括,即流入比縣旁州,更相〓蔽”《新唐書》卷125《蘇〓傳》。這些流入比縣旁州的人戶,在玄宗開元年間始稱“客戶”,據官方文件透露,隨州有大量的客戶。
隨州的客戶同全國一樣,并不是一個統一的階級或階層,大致包括有地主、自耕農、城市小商販、無業游民等。他們共同的特點是離開本土,寄居隨州,而在現居地的戶籍上又沒有他們的姓名戶口,因而得以逃避課役,這也是各地普遍的現象。不過,實際上,州縣的地方官大體上掌握了客戶的姓名戶口和數字,可能另有登記客戶的簿籍,也就是所謂“人逃役者,多浮寄于閭里,縣收其名,謂之客戶”《文苑英華》卷747,柳芳:《食貨論》。
隨州的客戶中,可能有來自異鄉而在隨設置田莊的地主,即所謂寄莊、寄莊戶。不過勞動者必居大多數,他們或是在隨州墾殖荒地,或是買到小塊田地進行耕作。這些具體情形史不備述,但政府的舉措則提供了信息:開元年間,唐政府規定,凡是逃戶墾殖的地區就地設立州縣,客戶收編為編戶。隨州隨縣西北、棗陽縣東南地區是客戶聚集地,開元二十五年,依照規定“以客戶編成十二鄉,置唐城縣”《唐會要》卷71《州縣改置下》。按:《元和郡縣志》記此事在開元二十四年,兩《唐書·地理志》作二十六年。唐城縣這些被編為百姓的客戶,大體上是擁有少量田產的小農,其數量是可觀的,雖然無法從史籍中查出具體數字,但我們大致可以推測:《元和郡縣志》統計,隨州開元戶13,216,鄉27,平均每鄉489戶,這大體是開元十七或十八年的戶部計帳數字。據凍國棟《唐代人口問題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開元二十五年隨州唐城縣以客戶編成12鄉,新增鄉占原有鄉的44%,幾乎比隨州原有鄉增加了一半,按平均每鄉489戶算,12鄉總戶數大致在5868左右。這些客戶對隨州的開發功不可沒。
隨州以逃戶(客戶)所聚而設置唐城縣,很有典型意義。首先,它標志客戶的合法化,代表了當時政府對客戶處理的總的傾向,可以說是半個世紀以后兩稅法“戶無土客,以見(現)居為簿”的先聲。其次,從賦稅上看,不論全國性的抑或地方性的,總的傾向是謀求使客戶承擔義務。設置唐城縣,客戶附籍為百姓,就是要承擔賦稅,這種稅及客戶的精神,成為兩稅法對有產客戶與土戶同樣分等納稅的前奏。唐長孺:《唐代的客戶》,《山居存稿》,中華書局1989年版。
安史亂后,隨州的土地占有關系有較大變化。貞元、元和年間,為了討伐梁崇義、李希烈、吳少誠等,唐政府在山南東道襄、鄧、唐、隨等州駐有重兵,并設置屯田,以“使三軍足蔬,萬馬常秣”《唐卜府君墓志》,《唐代墓志匯編》,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這種情形在唐前期是不多見的。山南東道的屯田以襄、唐二州最為突出,那里元和年間“歲出斛三十萬石”,而隨州則缺乏詳細記載。
唐后期,地主大土地所有制在荊、襄地區得到長足發展,史籍記載的大地產多在襄州、江陵一帶,隨州迄今僅見一例,即敬宗寶歷二年(826年)隨州隨縣“鄉民”張武陵建靈峰寺并施山捐地宋張商英:《隨州大洪山靈峰寺記》,同治《隨州志》卷32《藝文下》,張武陵顯然是一土著大地產者。所應注意的是,張武陵所捐山田土地在海拔400—700米淺山丘陵地區,它大致表明,隨州的平原地區早已是膏腴之地,而淺山區則在唐代進入全面開發期,并成為大地產者所覬覦的新目標。不過,從總的趨勢來看,隨州大地產雖有發展,但不及襄州、荊州,也缺少大規模的田莊別業。
三、生態環境優越的農業
隨州三里崗冷皮埡新石器時代遺址發現有谷物標本,表明這一地區早在四五千年前即有水稻種植,可以斷定唐代水稻仍是隨州主要糧食作物。
水稻等農作物離不開水利灌溉。唐代湖北地區水利工程大多興修于唐后期且多集中在襄州、荊州一帶。當然,這并不是說隨州沒有農田水利建設。造成這一狀況的主要原因恐怕在于隨州有較優越的自然條件,這可以從以下兩方面來看:
首先,隨州的地形、水系自有其特點,便于修建小塘小堰和自流灌溉,勿需費大氣力修建大型水利工程。
其次,隋唐時期,這個地區的氣候條件比較好,自然災害不算頻繁。據文獻記載,從隋初至唐末326年間,隨州共計發生大旱10次,水災2次,旱災平均32年一遇,水災平均160年一遇。統計數字據《隨州志》,中國城市經濟社會出版社1988年版。同期全國旱災共計134次,平均2.4年一遇,水災120次,平均2.7年一遇統計數字據鄧云特《中國救荒史》,商務印書館1993年影印版?梢,影響隨州農業的自然災害平均年遇次遠遠低于同期全國平均數。此外,從清順治三年(1646年)至1985年339年間,隨州大旱87次,平均近4年一遇,隋唐時期則是32年一遇。隋唐時的300年與清以后的300年相比,隨州旱災平均年遇次差距如此之大,足見隋唐時期隨州的氣候條件、生態環境相當好,是比鄰的許多州所不及的。德宗建中年間,隨州刺史劉長卿的女婿李穆曾賦詩說:“楚國逢荒歲,隨人若有年。空波交水埒,重岫夾〓田!崩钅拢骸度氯蘸硰膭苏墒咕沁w仁樓眺望》,載《劉隨州詩集》卷5(四部叢刊本)。這恐怕不是溢美之詞,而是隨州獨特的生態環境帶來好年成的真實寫照?梢哉f,隨州得天獨厚的自然條件、生態環境,以及適度的開發,是這個地區農業發展優于許多州的重要原因。
當然,不能忽視生產力的進步。從唐代湖北地區生產力整體水平來看,最顯著的是生產工具的改進。在水田耕作中已經廣泛使用曲轅犁,這種犁結構復雜,不同的部件分別控制耕田的深淺;曲轅短促,可在小塊土地上回轉自如;犁輕便省力,一牛即可牽引,適宜在各種水田中使用。在稻田耕作的其它環節中,也采用了木制輕便畜力工具。此外,唐代又有水車應用于農田灌溉,其中效率極高的龍骨水車既可將低處的水車往高處溉田,又可排澇。曲轅犁和龍骨水車的推廣和應用,標志唐代湖北地區農業生產力有決定意義的進步。處于湖北中部腹心地區的隨州,不大會置上述先進工具于不用。
唐代隨州農業的發展,還應考慮耕作方式和技術的狀況。國內已有的研究成果表明,稻麥復種制產生于唐代長江流域,在盛唐(開元)以前,這種技術已經出現,開元以后形成了一種新的重要的種植制度。不過,這里所說的長江流域,多數觀點指長江(中、下游)以南,特別是長江三角洲地區!糧W(2〗參見李伯重:《我國稻麥復種制產生于唐代長江流域考》,《農業考古》1982年第2期;林立平:《唐代主糧生產的輪作復種制》,《暨南學報》1984年第1期等漢東大郡隨州是否亦實行了稻麥復種?史無明文記載,這是需要認真研究的問題。